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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多久?有效期届满后如何延续?
来源:  发布日期:2019/11/1  点击次数:1734

一般来说, 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排污企业只能在三年的有效期内进行排污活动。排污许可证超过有效期的,排污企业继续排放污染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属于违法排污行为因此,排污企业需要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核发部门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延续换发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但是,很多试点省市对于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及延续的规定与上述规定存在差异。比如,《辽宁省排污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有效期截止日期一般应当与国家和地方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规划期相衔接。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排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按照该办法的规定延续或重新申领排污许可证。《青海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申请排污许可证延续的,企业应当提交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核发机关应当对延续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延续的,在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作出延续许可决定的,应当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收回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哪些单位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如何办理?

每个流程需要注意些什么?

 

 

 

 

 

 


如何计算实际排放量?


当前,我们有多项环境管理制度涉及污染源排放量的计算和统计,由于判断方法、时间尺度、空间范围、统计依据和管理目的都不同,所以造成多种口径多套数据。

对于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及证后管理,其重点和难点内容在于实际排放量核算。执行报告中的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不同于环境统计中污染物的计算方法,须按照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核算方法来计算。下面小编带大家一起去梳理下石化行业主要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


一、计算方法和使用顺序

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为正常和非正常排放量之和,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分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物料衡算法、产污系数法和排污系数法。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六条: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废气、污水的排污口、生产设施或者车间分别计算,依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依法安装使用了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依法不需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手工监测数据计算;

(三)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包括依法应当安装而未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规定的,按照环境保护部规定的产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二、废气

2.1有组织排放

(1)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

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具有连续自动监测数据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E j,有组织废气—核算时段内废气有组织主要排放口第项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Ci—第项污染物在第小时的实测平均排放浓度,mg/m³;

Qi—第项污染物第小时标准状态下干烟气量,Nm³/h;

n—排放时间,h。


例 1 采样自动监测数据核算燃烧烟气污染源SO2排放量

某硫磺回收装置焚烧炉排气筒已安装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的在线连续监测系统,2月份导出数据如下:

 

假设该焚烧炉自动监控设施未发生故障且数据未缺失,核算该焚烧炉燃烧烟气中2月份SO2排放量。

解:核算该加热炉2月SO2排放量:

 


(2)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具有手工监测数据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E j,有组织废气—核算时段内废气有组织排放口第项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C—核算时段内第项污染物实测平均排放浓度,mg/m³;

Q—核算时段内第项污染物标准状态下干烟气量,Nm³/h;

h—核算时段小时数,h。


例 2 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燃烧烟气污染源氮氧化物排放量

某装置加热炉排气筒每月监测1次,得到二氧化硫的小时平均浓度为10mg/m3,氮氧化物的小时平均浓度为45mg/m3,颗粒物的小时平均浓度为12mg/m3,烟气平均流量为120000m3/h,测得的废气量及浓度均以干基、标态计。假设该加热炉为稳定运行,3月份运行时间744h,核算该加热炉燃烧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3月份排放量。

解:核算该加热炉3月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量:

 


(3)物料衡算法

若排污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的要求进行手工监测(无有效监测数据),加热炉排放SO2排放量采用物料平衡法,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E—核算时段内SO2产生量,t;

B—核算时段内燃料消耗量,t;

S—燃料内硫含量,%。


例 3 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燃烧烟气污染源二氧化硫排放量

某装置加热炉排气筒未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的监测要求进行监测,在核算时段3月份内无有效监测数据。该加热炉采用燃料为天然气,3月份燃料气消耗量为450万标立,燃料气密度0.72kg/Nm3,燃料气中硫含量0.003%。假设该加热炉为稳定运行,3月份运行时间744h,核算该加热炉燃烧烟气中3月份二氧化硫排放量。

解:核算该加热炉3月份二氧化硫排放量:

 

(4)产排污系数法

对于排污单位废气中NOx、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物实际排放量,应当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排放口或污染因子,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实际排放量,且均按直接排放进行核算。未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的要求进行手工监测(无有效监测数据)的排放口或污染物,有有效治理设施的按排污系数法核算,无有效治理设施的按产污系数法算。



例 4 采用产污系数法核算燃烧烟气污染源氮氧化物排放量

某装置加热炉额定功率≥14MW,排气筒未按照排污许可证中的要求安装氮氧化物自动监测设施。该加热炉每月监测1次,得到氮氧化物的小时浓度均值为80mg/m3,烟气平均流量为45000m3/h,测得的废气量及浓度均以干基、标态计。假设该加热炉为稳定运行,4月份运行时间720h,燃料气消耗量为240万标立,燃料气密度0.72kg/Nm3,核算该加热炉燃烧烟气中氮氧化物4月份排放量。

解:核算该加热炉4月份氮氧化物排放量:

根据石化工业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燃气工艺加热炉氮氧化物的产污系数α为18.71kg/1万标立燃料气。


(5)非正常排放

有组织非正常排放时,具有有效自动或手工监测数据时,采用实测法(自动监测或手工监测)计算。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时去除效率按0计算,采用产污系数核算实际排放量。

(6)全厂主要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

全厂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E主要排放口—核算时段内所有有组织废气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实际排放量,t;

m—主要排放口数量。


2.2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


根据环办〔2015〕104号文《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开展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排查,并核算报告周期内的所有源项实际排放量。


2.3火炬排放污染物量

火炬焚烧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量,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Si—火炬气中的硫含量,kg/m³;

Qi—火炬气流量,m³/h;

ti—火炬系统的年运行时间,h/a;

α—排放系数,kg/ m3,见表1;

n—火炬个数。


 


例 5  核算火炬污染物年排放量

某装置泄压气体排入火炬系统燃烧排放,年运行时间300h,进入火炬气体的平均流量是3000m3/h(干基、标态),火炬气中的平均硫含量为200mg/m3,核算该火炬系统中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的年排放量。

解:核算该火炬系统中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的年排放量:

 


三、废水


(1)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

废水总排放口具有连续自动监测数据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E废水—核算时段内废水总排放口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Ci—污染物在第日的实测平均排放浓度,mg/L;

Qi—第日的流量,m3/d;

n—核算时段天数,d。

(2)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

废水总排放口具有手工监测数据的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E废水—核算时段内废水总排放口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C—核算时段内污染物实测平均排放浓度,mg/L;

Q—核算时段内废水流量,m3。


例 6 核算废水排放污染物量

以某石化厂废水收集及处理系统为例,该厂所在地属于总磷控制区,该厂各股废水通过泵站进入相应的污水调节罐,经隔油池、一级浮选、二级浮选、均质罐、生化池处理后通过污水总排口达标排放。污水总排口已安装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的自动监测设施(COD和氨氮),总磷每周监测一次,其中2月份监测四次,日均浓度数据分别为0.355、0.404、0.299和0.366mg/L,COD和氨氮自动监测数据导出如下:

 

解:核算该厂2月份COD、氨氮和总磷的实际排放量:

总磷的平均浓度

 


再次提醒大家以下几点:

(1)废气污染物核算的排放浓度为小时均值,而废水污染物核算的排放浓度为日均值。

(2)主要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一定要核算和填报准确。因为排污许可执行报告一旦提交,实际排放量数据将无法修改。

(3)主要排放口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之和不得超过相应污染物的年许可排放量,设备与管线组件、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挥发性有机物年实际排放量分别不得超过其年许可排放量。



违反排污许可证要求排污有什么处罚?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违反排污许可自行监测要求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


排污单位存在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八条规定,排污单位存在超标排污、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私设暗管等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排污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依法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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